


證照名稱(中文) | 特考移民行政人員 |
證照名稱(英文) | . |
發照單位 | 考試院 |
有效期限 | 終生受用 |
認證簡介 | 暫無資料 |
報考資格 | 二等考試:(移民行政)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三等考試:(移民行政)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四等考試:(移民行政)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註: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含替代役),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 退役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
考試費用 | N/A |
考試內容 | 二等考試: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憲法與英文 3.國際公法與移民人權研究 4.行政法研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包括行政程序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5.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 (包括兩岸關係) 6.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三等考試: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 論、英文) 3.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4.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 5.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6.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7.外國文 (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四等考試: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國際公法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4.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5.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 (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6.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 第二試:體能測驗 ( 男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16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494秒以內;女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8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280秒以內 ) 五、成績計算: 1、本考試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2、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三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3、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
考試地點 | N/A |
考試及報名 |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外機關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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