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照名稱(中文)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發照單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有效期限 | 有效期限5 年 |
認證簡介 | 環境教育人員對推動環境教育的成效有決定性之影響,為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故環境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 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4條至第9 條所列六種認證方式,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申請者得擇一管道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 一 、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http://www.epa.gov.tw/training/環境教育認證/認證申請書表)下載相關申 請書表。 二、申請書及檢具審查之文件請以掛號投遞寄至:「32024 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3段260號5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收」。 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有效期限為5 年,以薦舉方式取得認證者除外;期限屆滿前3-6個月可申請展延。 |
報考資格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環境教育研究所畢業。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個學分以上,其中應包含3個核心科目(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6個學分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3 年或累計5 年以上,期間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224小時以上。 二、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推廣實務工作,連續3年或累計5年以上。 三、從事環境教育推廣實務工作,3年內累計達300小時或5年內累計達400小時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專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推行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20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二、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考試」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報考資格: (一)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獲得14個學分以上。 (二)具有1年以上教學或環境教育工作經驗。 二、認證條件: (一)筆試各科目及口試成績均達60分以上。 (二)提出人員認證申請並檢具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申請者須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修畢所有課程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者,提出訓練合格證明申請之。 |
考試費用 | 一、程序審查: 本所受理申請後,於7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者於15日內繳納新臺幣1,020元之審查費(含審查費1,000元及劃撥手續費20 元)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將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認證審查: 本所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3 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3個月,並以延長1次為限。經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三、經程序審查後,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除以薦舉申請認證者免繳納審查費外,將發函通知申請者於15日內繳納新臺幣1,020元(含審查費1,000元及劃撥手續費20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 |
考試內容 | 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 證,上述6種管道需檢具以下文件: 一、學歷:應檢具相關之學位證書及學分證明文件 二、經歷:應分別檢具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工服務證明文件或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專長:應檢具著作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薦舉:應檢具推薦書及敘明受薦舉者之重大貢獻具體說明文件。 五、考試:應檢具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六、訓練:應檢具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
考試地點 | N/A |
考試及報名 | N/A |
相關職務推薦 | 1. 安全/衛生相關檢驗人員 2. 環境工程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