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照名稱(中文) | 高(普)考驗光師 |
發照單位 | 考試院 |
有效期限 | |
認證簡介 | 1.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若無證照十年期滿,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 2.業務範圍: (1)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 (2)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 (3)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 (4)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
報考資格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 |
考試費用 | N/A |
考試內容 | 一、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二、視覺光學。 三、視光學。 四、隱形眼鏡學與配鏡學。 五、低視力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考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
考試地點 | 「試區試場分布」將於考試舉行前 7 日公告於考選部網站「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之各項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中。(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ExamInformation.aspx?y=2012&menu_id=145) |
考試及報名 |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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