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照名稱(中文) | 高考牙體技術師 |
發照單位 | 考試院 |
有效期限 | 終身受用 |
認證簡介 | 考試院表示,牙體技術師法於民國98年1月23日制定公布施行,該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牙體技術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者,得充牙體技術師。」該法第56條亦規定,對立法前已從事業務人員,須於該法公布施行後5年內舉辦5次特種考試,考試院於是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牙體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舉辦次數:每年舉行1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
報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
考試費用 | N/A |
考試內容 | 應試科目:筆試應試 科目為 1、牙體技術學(一)(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學、牙體形態學及牙科材料學科目) 2、牙體技術學(二)(包括固定義齒技術學科目) 3、牙體技術學(三)(包括全口活動義齒技術學、活動局部義齒技術學科目) 4、牙體技術學(四)(包括牙科矯正技術學、兒童牙科技術學及牙技法規與倫理學科目)。 而實地考試應試科目為:牙體解剖形態雕刻、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
考試地點 | 分別在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考區同時舉行,請應考人擇一考區報名,報名後不得更改 |
考試及報名 | 報名、證件補驗、考試及複查成績等有關事項, 請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 電話:(02)22369188轉3706、3708、3150、3151 傳真:(02)22361342 網址:http://www.moex.gov.tw 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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