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照名稱(中文) | 特考專責報關人員 |
證照名稱(英文) | Custom clearance agent of special examination |
發照單位 | 考試院 |
有效期限 | 終身受用 |
認證簡介 | 我國國家考試分為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兩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包括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另有舉辦特種考試,其分等比照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時得臨時舉行。 報關業(Customs broker),係以代理人身分代理進、出口商或收、發貨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並收取代辦費用的服務業。 依照「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設置報關業,其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專責報關人員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取得證書。所稱報關業,指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業務之營利事業。因此辦理貨物進、出口通關納稅手續的貨物承攬業兼營代理報關業者、報關行等單位,均需依規定聘用具有經過「專門職位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的人員擔任報關工作。沒有聘用專責報關人員不能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 |
報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三、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國(初)中畢業曾在報關行實際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滿三年具有證明文件者。 具有前項第三款資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本考試,逾期不得應考。 |
考試費用 | 報名費新台幣1,000 元 |
考試內容 | 考試方式:採筆試方式 考試科目: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關務英文。 二、關務法規概要(包括關稅法及其施行細則、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三、通關實務概要(包括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 四、稅則概要(以財政部關稅總局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最新印行之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為範圍)。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特別提醒:詳細且完整的考試內容方式,請依考試院當年度公告為準。 |
考試地點 | 分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南部(高雄)三考區舉行。 |
考試及報名 | 網路報名或是紙本報名 |
相關職務推薦 | 1. 國貿人員 2. 船務/押匯/報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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