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照名稱(中文) | 普考地政士 |
證照名稱(英文) |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of general examination |
發照單位 | 考試院 |
有效期限 | 終身受用 |
認證簡介 | 地政士,即過去習稱的「土地代書」,因民國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此外,地政士法即明定,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之證照制度,明定地政士執業資格之取得,應依法考選銓定。地政士須通過專技普考才能執業,業務範圍包含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四年屆滿前必須完成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換發新照,才能執業。亦即今後每四年須換照一次,且須有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 地政士法第22條規定,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亦即可只要有地政士的簽證,不動產出賣人不必出具印鑑證明,如此一來印鑑證明可望由地政士的簽證制度取代而走入歷史。 |
報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業未取得證照,並有地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
考試費用 | 1000元 |
考試內容 |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1.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專業科目 (2)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3)土地法規。 (4)土地登記實務。 (5)土地稅法規。 一、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為及格。 二、 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 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10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 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
考試地點 | 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 |
考試及報名 |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98年2月24日至3月5日止,無論採用網路報名或一般紙本(非網路)報名,均須於98年3月6日前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原件退回。 (二)報名地點: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台北市文山區11602試院路1之1號)。 (三)報名方式: 1、網路報名:應考人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後,登錄報名資料並列印報名表件,並將報名表件、應考資格文件及繳款證明等資料於98年3月6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考選部。網路報名截止時間為98年3月5日下午5時。 2、採一般紙本(非網路)報名者須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並將報名表件、應考資格文件及繳款證明等資料於98年3月6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考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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