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e學園http://tw.myblog.yahoo.com/jason-studypark
一、特別休假日期經協商排定後,非經勞雇雙方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二、經由勞雇雙方協商後的特別休假排定方式及計算單位,應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公開揭示,以作為勞雇雙方遵循的依據。 三、勞工特別休假,與其他法定假別,例如婚假、產假、喪假等,兩者法定要件不同,雇主皆應分別給假,不得予以抵扣或合併計算。 四、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其特別休假的權利不因申請公傷病假而減少或抵銷。 五、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並且給予法定的特別休假日數。 六、雇主如未依法給付勞工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工資時,勞工得請求補發;其請求權須遵照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時效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