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盛 老師
勞資e學園
http://tw.myblog.yahoo.com/jason-studypark
案情提要
近日來,陳經理被公司公告免職的消息,已成為A公司員工平時談論的焦點話題。當初陳經理是公司重金禮聘的行銷專業人才,進入公司之後,確實也提振了長期以來疲弱的業績;誰也沒有料到,陳經理疑似收受客戶賄賂及利用職權謀取個人私利的行為,最後遭致公司開除的處分。這項處分案,當然不為陳經理所接受,他認為自己並無違反對公司忠誠的義務,且自己屬於「委任經理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A公司人力資源部門主管奉命儘速消弭這場解僱的爭議,但是,對於陳經理提出的主張,卻苦無因應對策。
經理人不一定是勞工
本案例首要釐清的是,陳經理究竟係屬A公司按勞動基準法所僱用的「勞工」或是援公司法委任的「經理人」?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對於勞工的定義:「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另公司法第二十九條明定經理人的委任、解任「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兩者不僅法源不同,且任用程序互異。A公司在僱用陳經理擔任部門主管之初,雖然職位核定為經理級,然就公司體制而言,仍須接受其上級主管的指揮行事。基此,縱然職稱定為「經理」之受僱人員,亦不能輕率視同為公司依公司法委任的經理人,進而排除勞動基準法之適用。退一步言之,陳經理對於主張其為「委任經理人」的事實,得檢具書面資料來證明其委任的身份。然而既無委任契約,亦無董事會簽認之委任書,人力資源部門主管只要證明雇主與陳經理之間具有指揮監督的關係,則其屬於「勞工」的身份將更為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