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 公政公約 第23號一般性意見第7點:關於第27條所保障的文化權利的行使,委員會認為,文化本身以多種形式表現出來,包括與土地資源的使用有聯繫的特定生活方式,原住民族的情況更是這樣。這種權利可能包括漁獵等傳統活動和受到法律保障的住在保留區內的權利。為了享受上述權利,可能需要採取積極的法律保障措施和確保少數族群的成員確實參與涉及他們的決定。
quote 8月17日《報導者》刊登《山頭上的掠奪:揭露全台原住民保留地流失亂象》調查報導,揭露 原住民保留地(簡稱原保地)以假人頭方式移轉給非原住民的一條龍手法。一個月後9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非原住民以 借名登記、簽訂買賣契約、設定地上權及所有權轉移的行為,違反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日後相關訴訟案件將統一見解,亦即宣告假人頭買賣手法全部無效。
過去司法系統也在農地問題遭遇過類似狀況,當時司法機關的裁判有很多種結果,也有很多矛盾之處──原本僅有 自耕農 可以擁有農地,但當司法機關某種程度承認借名登記等人頭手法時,最後立法機關也全面失守,變成現在大量農地非農用的現況。「現在司法擁有大法庭裁定制度,理當有所作為」這也是此次能夠完成原保地案裁定的重要背景。
詳見《報導者》原保地專題發揮「臨門一腳」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原保地假人頭買賣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