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了紓解案件量過多、司法人員過勞,因此不斷在媒體上告訴大眾多運用法院外的解決機制,其中法院或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是法院外的解決機制之一。統計數據顯示6成案件是衝突雙方「自力調解」成立的,另有2成需要「委員努力調解成立」,其餘2成為不成立案件。
調解的本質 是基於雙方對協議的合意,有違於此的,便有違反「調解倫理」之虞。進入調解程序的案件, 應該是在雙方私底下「溝通無效」、「談判失敗」的情形下,雙方才會選擇進入調解委員會進入調解。因此調解委員 不宜過早介入調解,形成代位談判,公親變事主。在桃園、台南地院我們都看到入戲太深的律師遭到相對人毒手,調解委員也要注意。
我在某縣市分享血汗移工、友善移工的故事,底下有位外勞仲介企業主說:我們台灣是守法國家拉,沒有欺壓外勞拉,外勞逃跑是外勞自己的事情,推給我們仲介或雇主是不公平的…
這種說法一定會被罵「政治不正確」或被網路霸凌,但在鄉下,還是很多人會吃這一套。覺得很有氣概,很威。
這些老一輩人沒受過平權概念的衝擊或挑戰,更認為這種態度和其個人事業成就有正相關,所以就一直保持老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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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鈞/調解委員、法學博士
某調解會接到受調解民眾投訴,指控某位調解委員調解時明顯偏坦對方。遭點名的調解委員直呼冤枉,他只不過是在調解初始時請受害者提供要求賠償項目的單據與証明,並檢視、討論其合理性。僅僅如此,便遭到投訴!
調解委員被受害者冤枉了嗎?調解委員又為何會遭到受害者投訴?
「依調解條例」第22條「調解態度」與第24條「違法調解」內容審視本案調解委員並無不法或有違調解態度之處,但依調解理論檢視受調解民眾投訴的原因在於:調解委員過早介入調解,形成代位談判,公親變事主;在受害者眼中,調解委員形同代理加害者與之談判,因此認為調解委員不公正、偏坦對方。
調解委員為何會過早介入?
調解委員經常為了想要節約調解時間,在調解初始便畫定談判框架,企圖一步到位,直接詢問受害者損失,討論要求理賠的合理性,省去自認對衝突處理毫無助益的枝枝節節,避免雙方做太多無謂的討論與爭執。但是,這種做法很容易淪為「代位談判」,讓受害者感到調解委員似乎是在代替加害者與之喊價,心中難免嘀咕:「對方都沒有講話,你調解委員為何意見這麼多?為何認為我的和解條件不合理?」。
我們不是常說法院審理講究的是「法」、「理」、「情」之序;而調解衝突講求的是「情」、「理」、「法」之序嗎?調解委員過早介入衝突雙方談判,一開始便從法、理角度切入處理衝突的作法與法官判決有何不同呢?是否有違調解的精神呢?又調解委員是否陷入「救世主情結」,以全能的觀點來處理調解案件? |